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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部分負擔需併入醫院綜所稅申報

霧光旅人2026-01-15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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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負責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將民眾就醫繳納的健保部分負擔並入健保收入進行報稅。
  •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所有相關費用都能被正確反映在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的部分,以維持財政制度的公平與透明。
  • 根據南區國稅局的指導原則,醫療院所負責人在進行綜所稅申報時,應將患者就醫繳納的健保部分負擔納入收入項目。
  • 國稅局強調,未將健保部分負擔納入收入進行申報者,可能會被視為漏報所得,根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可能會受到罰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負責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將民眾就醫繳納的健保部分負擔並入健保收入進行報稅。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所有相關費用都能被正確反映在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的部分,以維持財政制度的公平與透明。

根據南區國稅局的指導原則,醫療院所負責人在進行綜所稅申報時,應將患者就醫繳納的健保部分負擔納入收入項目。這項費用是患者在門診或住院治療時需自付的部分,對於醫院來說,這是一種收入來源。因此,在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必須正確地並將其反映進相關帳冊和申報表。

國稅局強調,未將健保部分負擔納入收入進行申報者,可能會被視為漏報所得,根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可能會受到罰款或其他法律制裁。因此,醫療院所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稅務規定,確保所有相關收入均被正確報告。

總之,為了保持財政制度的公正性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所有特約醫療院所都應將民眾就醫繳納的健保部分負擔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