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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付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醫療收入
財政部於去年一月十四日表示,醫療院所負責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民眾就醫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併入健保收入。此舉意在確保正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的執行業務所得項目。
根據現行健保制度設計,除符合免自行負擔費用規定的民眾外,其他就醫者均需向特約醫療院所繳納部分負擔費用。然而,由於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按給付金額開立給醫療院所的扣繳憑單並未包含這些部分負擔金額,因此醫療院所負責人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必須自行將民眾支付的部分負擔金額加計進去。
為了幫助醫療院所正確申報上述費用,財政部特別提醒,院所負責人可以向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該表包含「部分負擔」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以供院所依照正確的內容進行申報。如果因疏忽而有短漏報所得的情況,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此政策的目標不僅在於提升用藥安全及珍惜醫療資源,還希望能通過部分負擔制度導引民眾正確就醫,同時保障弱勢族群的就醫權益。相關法規包括稅捐稽徵法第 41 至 45 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47、50 條以及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967 號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0 號行政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