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民眾自付健保部分負擔 財政部:應計入醫療院所健保收入(2026-01-14)

法律新聞 -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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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付健保部分負擔 財政部:應計入醫療院所健保收入 法源編輯室/ 2026-01-14 [ 評論數 0 篇] 財政部於昨(十四)日表示,醫療院所負責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民眾就醫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併入健保收入,以正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財政部指出,為提升用藥安全及珍惜醫療資源,透過部分負擔制度導引民眾正確就醫,也保障弱勢族群就醫權益。因此依現行健保制度的設計,民眾於就醫時,除符合免自行負擔費用規定外,均須向特約醫療院所繳納部分負擔。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由於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按給付金額開立給醫療院所的扣繳憑單並未包含民眾所繳付的部分負擔金額,因此醫療院所負責人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須自行加計民眾所繳納的健保部分負擔金額。該部特別提醒,醫療院所負責人可以向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依表裡所列「部分負擔」資料(部分負擔及掛號人次等)正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倘因疏忽而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相 關 資 料 稅捐稽徵法 第 41-45,48-1 條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3,47,50 條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967 號 行政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0 號 行政判決論逃漏稅行為的犯罪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