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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部分負擔需併入醫院收入報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負責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民眾就醫繳納的健保部分負擔金額併入健保收入項目中,正確申報個人執行業務所得。根據相關規定,健保特約醫院必須向國稅局報送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包含部分負擔)、掛號費收入與非屬健保收入等收入。
以陳先生為例,他作為一家健保特約診所的負責人,2023 年的扣繳憑單中顯示有 242 萬元的健保收入。然而,在提交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陳先生未將患者就醫時繳納的部分負擔金額 26 萬元計入健保收入之中。這一疏忽使得他構成了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的情況。後經國稅局查獲,不僅需補徵相應的稅款,還依照所漏稅額被處以罰鍰。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健保部分負擔外,其他如掛號費收入等也同樣需要納入綜合所得稅的申報範圍內。這一點對許多醫療機構來說,是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
此外,根據國稅局統計數據顯示,健保部分負擔金額若未正確並入醫院收入中進行申報,將會影響到長照基金的資金流動,導致基金財源出現隱憂。因此,為了確保國家長期照顧服務能夠順利推行,相關醫療機構在處理綜合所得稅時必須嚴格遵守規定。
總之,健保部分負擔金額並入醫院收入進行報稅,是維持良好公共財政管理和保障全民健保制度運作的重要舉措。各醫療機構應密切關注相關政策動態,確保正確及時地完成稅務申報工作,共同為社會的健康福祉做出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