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衛福部組織法修訂草案

行政院通過衛福部組織法修訂草案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於 2003 年制定並公佈,最近一次修正則是在 2019 年。由於我國人口結構持續變化,已在 2014 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對長者長期照顧的需求、高齡照護壓力及服務人力需求大幅增加,現行業務分散於衛生福利部各相關單位,影響政策執行效能。行政院因此擬將相關業務進行整合,以提升政策執行效率。
此外,面對臺灣日益嚴重的少子女化問題,更需強化兒童和少年健康促進、福利及權益保障。為此,行政院推動了「0 到 6 歲國家一起養」及「國家希望工程」等政策措施,以加強兒童和少年保護及健康促進,並強化社會安全網。
此次修法擬新增「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與「兒少及家庭支持署」兩個次級單位。具體來說,第一條修正內容將衛生福利部掌理事項明確列出;第五條則進一步細分衛生福利部各次級機關的職能。
以下是修正後的主要條款: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1. 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2. 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業務之監理。 3. 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導。 4. 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策劃、管理及監督。 5. 醫療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6. 護理政策、法令之規劃、管理、監導及研究。 7. 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8. 心理健康、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導。 9. 中療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導及研究。 10. 口腔健康與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導及研究。 11. 所屬保險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12. 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1. 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宜。 2. 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化妝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宜。 3. 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宜。 4. 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生育照護、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宜。 5. 兒少及家庭支持署:規劃與執行托育照護、早期療育、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家庭支持服務及健康促進事宜。 6. 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規劃與執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權益與福利及國民年金事宜。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此次修正案自公佈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旨在統一事權並促進業務推展順利,有助於更好地滿足社會各層面的衛生與福利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