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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療觀光問題探討與修法建議

紙船觀星者2026-01-26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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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 具體來說:一、為了避免民眾對政府推動醫療服務國際化的誤解和反感,應明文規定非專區醫院不得招攬外國人士進行醫療觀光,且政府也不得以國家資源獎勵特定機構為醫療觀光目的的外籍人士提供服務(建議修正《醫事法》第 61 條、第 88 條及第 91 條)。
  • 同時,對於醫療觀光醫院發生感染或傳播疫情的情況,主管機關須制定相關防疫措施並負責隔離和治療工作(建議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 8 條、第 44 條、第 50 條、第 53 條及第 54 條)。
  • 有人認為將「醫療觀光」視為產業發展,醫院為了盈利招攬外國患者,這背離了傳統公益為目的的精神,可能會造成健保品質下降、就醫權益被排擠,甚至可能帶來傳染病等問題,因此有「披著羊皮的狼」之說。
  • 三、為了防止因醫療觀光導致傳染病流行,應禁止招攬來自疫區的外籍人士來台進行醫療觀光。

醫療保健產業是當今全球成長最快的領域之一,其中亞洲國家如泰國、新加坡、印度與馬來西亞等,已成為著名的醫療觀光目的地。台灣也積極推動醫療服務國際化,希望藉由優質的醫療服務,吸引外國人士來台就醫,以提升國際形象並促進國內產業發展。然而,在媒體大肆宣傳好處的同時,醫療觀光亦引發諸多負面評論。有人認為將「醫療觀光」視為產業發展,醫院為了盈利招攬外國患者,這背離了傳統公益為目的的精神,可能會造成健保品質下降、就醫權益被排擠,甚至可能帶來傳染病等問題,因此有「披著羊皮的狼」之說。

本報告將探討這些質疑並提出修法建議,以規範醫療觀光行為。具體來說:

一、為了避免民眾對政府推動醫療服務國際化的誤解和反感,應明文規定非專區醫院不得招攬外國人士進行醫療觀光,且政府也不得以國家資源獎勵特定機構為醫療觀光目的的外籍人士提供服務(建議修正《醫事法》第 61 條、第 88 條及第 91 條)。

二、將全民健保與營利性的醫療觀光服務分開,明確規定全民健保不承擔因就診於非專區醫院所產生的費用,並將此項規定列為健保給付範圍之外(建議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9 條)。

三、為了防止因醫療觀光導致傳染病流行,應禁止招攬來自疫區的外籍人士來台進行醫療觀光。同時,對於醫療觀光醫院發生感染或傳播疫情的情況,主管機關須制定相關防疫措施並負責隔離和治療工作(建議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 8 條、第 44 條、第 50 條、第 53 條及第 54 條)。

四、另外,為了保障國人的健康權益,政府在推動醫療觀光時應重視國內公共衛生,主管機關應對來台的醫療觀光客數量予以管控,避免對本地民眾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