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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帶回食品嚴禁轉售違者罰3萬起跳

霧光旅人2026-02-06 00:08
出國帶回食品嚴禁轉售違者罰3萬起跳

隨著春節假期來臨,許多人選擇出國旅遊,在購物時不乏會採購一些保健品或零食作為伴手禮。不過,為了保障國內食品市場的秩序與安全,衛福部食藥署提醒民眾,帶回國外購買的食物僅限個人自用,不得轉售,違者將受到 3 萬元以上罰款的處分。

根據食藥署統計數據顯示,在民國 114 年期間,全台共有 116 件相關違規案件被查獲,總計開出了超過 366.5 萬元的罰鈔。食品組組長許朝凱指出,民眾出國購物時需要注意三大原則:首要是至食藥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查詢「國外消費紅綠燈」資訊,瞭解各國食品安全狀態;其次是遵守個人自用限量規定,一般食品價值不得超過 1000 美元且重量不應超出 6 公斤;最後,所有食品僅供個人自用,嚴禁轉售。若民眾將購買的食品透過電商平台或社群媒體等渠道進行販賣,則屬於違法行為,可能遭受 3 萬元以上至 300 萬元以下罰款。

許朝凱強調,「國外消費紅綠燈」資訊為重要參考工具,可讓消費者瞭解各國食品安全狀況,做出更加明智的選擇。而個人自用限量規定對於一般食品而言,其價值不得超過 1000 美元且重量不應超出 6 公斤;至於錠狀或膠囊狀保健食品則每種最多 12 瓶(盒、罐、包、袋),總計不應超過 36 個單位,並且必須保持原裝狀態。在《食安法》的規定下,旅客從國外攜帶回國內未經輸入查驗登記的食品僅限於個人自用,若被發現轉售行為將面臨嚴厲罰款。

此外,食藥署指出,去年全台裁處食品轉售案件共有 116 件,罰款總額達 366.5 萬元。以單個案件而言,最高罰款記錄為 8 萬元,該案例涉及在電商平台販售營養補充品,由於多樣化的銷售品項和行為被視為加重處罰因素。

許朝凱提醒民眾,在自行從國外攜帶進口食品或透過郵寄方式將商品送抵台灣時,若沒有經過輸入查驗登記的食品僅限自用。如查獲該食品無中文標示或無法提供相關輸入查驗證明,仍需承擔至少 3 萬元的罰款,即使該食品尚未售出亦可能受罰。

綜上所述,民眾在國外購物時應注意個人自用原則及相關限量規定,避免違規行為造成不必要的罰款。出國遊玩採購伴手禮是值得鼓勵的事,但切勿販賣所帶回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