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帶回6類保健品回台轉售恐觸法最高可罰200萬元| 上報 - LINE TODAY
3/12 (四)AI
AI 摘要
- 一般民眾若未取得藥商許可證即從事銷售行為,將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販售未經核准輸入的禁藥,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不過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其中有6類常見保健品在台灣其實被歸類為「藥品」,若一般民眾未取得藥商資格就在網路販售,已違反《藥事法》,最高可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 有民眾看準代購商機,將出國帶回的褪黑激素、硫酸鹽葡萄糖胺及高劑量維生素C等產品上架網路平台轉售;也有人將自用不完的鼻舒膏、高劑量纈草及遠紅外線磁療鎮痛貼再行販售。
- 依衛生福利部規定,褪黑激素、硫酸鹽葡萄糖胺,以及符合基準表規範的高劑量維生素或礦物質等,皆列為藥品。
近年出國旅遊與海外代購風氣盛行,不少民眾到日韓旅遊時會購買大量保健品帶回台灣,甚至透過網路轉售補貼旅費。不過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其中有6類常見保健品在台灣其實被歸類為「藥品」,若一般民眾未取得藥商資格就在網路販售,已違反《藥事法》,最高可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台南市衛生局表示,近期查獲多起民眾因不熟悉法令而誤觸法網的案例。有民眾看準代購商機,將出國帶回的褪黑激素、硫酸鹽葡萄糖胺及高劑量維生素C等產品上架網路平台轉售;也有人將自用不完的鼻舒膏、高劑量纈草及遠紅外線磁療鎮痛貼再行販售。衛生局指出,這些在國外常被視為保健產品的商品,在台灣其實皆屬藥品管理範疇,若未取得藥商許可證即對外販賣,已構成非法販售藥品。
依衛生福利部規定,褪黑激素、硫酸鹽葡萄糖胺,以及符合基準表規範的高劑量維生素或礦物質等,皆列為藥品。一般民眾若未取得藥商許可證即從事銷售行為,將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販售未經核准輸入的禁藥,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台南市衛生局長李翠鳳呼籲,民眾若有身體不適,應透過正規醫療管道就醫,避免透過網路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的國外藥品,以免發生不良反應時求償無門。她也提醒網路賣家,上架商品前務必確認產品屬性並遵守相關法規,避免因一時疏忽或貪圖小利而誤觸法律,得不償失。(責任編輯:王晨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