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光公司專利侵權訴訟敗訴 需賠償逾1649萬元利息
- 此為台灣智慧財產法院近年重大專利侵權判決,對企業產品研發與專利佈局具重要警示意義,南光公司已依會計準則先行估列389萬889元財務影響。
- 此判決呼應智慧財產法院112年專利訴訟實務見解,強化專利權人對侵權行為的追訴時效。
- 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控告南光公司嘔克朗產品侵害其發明專利權,最高法院115年3月23日駁回上訴,判決南光須賠償逾1649萬元新臺幣及利息。
- 本案案號113台上字001584,爭議核心為赫爾辛公司主張嘔克朗產品侵權其專利證書號I342212。
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控告南光公司嘔克朗產品侵害其發明專利權,最高法院115年3月23日駁回上訴,判決南光須賠償逾1649萬元新臺幣及利息。本案案號113台上字001584,爭議核心為赫爾辛公司主張嘔克朗產品侵權其專利證書號I342212。判決命南光支付1000萬元本金自108年10月25日起算利息,另649萬5838元本金利息自判決日起算。值得注意的是,系爭專利已於113年1月28日專利期滿,但法院認定侵權行為持續至期滿前,故判決仍具效力。此為台灣智慧財產法院近年重大專利侵權判決,對企業產品研發與專利佈局具重要警示意義,南光公司已依會計準則先行估列389萬889元財務影響。
專利爭議核心與法律程序細節
本案關鍵在於專利侵權判定與時效爭議。赫爾辛保健公司於108年提告,主張南光嘔克朗產品技術落入其專利I342212範圍,該專利為「消化道保健配方」技術,專利申請日為102年,專利期間至113年1月28日屆滿。法院審理時聚焦兩大要點:其一,侵權行為是否發生於專利有效期間內。最高法院認定,南光產品自105年起上市銷售,侵權行為持續至113年專利期滿日,符合侵權成立要件;其二,專利期滿後是否影響侵權責任。依據《專利法》第100條,專利權屆滿後,侵權行為發生於有效期間內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故法院駁回南光「專利已到期」抗辯。此判決呼應智慧財產法院112年專利訴訟實務見解,強化專利權人對侵權行為的追訴時效。此外,赫爾辛公司提出鑑定報告,比對嘔克朗產品成分與專利技術特徵,法院採信鑑定結論,認定構成侵害。此過程顯示,企業產品上市前需進行專利自由實施分析(FTO),避免無心侵權,尤其在保健食品領域,技術重疊率高,更需嚴格履勘。
判決影響與財務後續因應措施
判決對南光公司財務與營運產生直接衝擊。依判決內容,南光須支付總金額1649萬5838元,含1000萬元本金及利息(自108年10月25日起算),另649萬5838元本金利息自判決日計息。南光已依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負債」規定,於113年度財報中先行估列389萬889元損失準備,但實際賠償金額仍高於預估,反映法院對侵權期間計算嚴格。此事件暴露企業專利風險管理漏洞:嘔克朗產品研發初期未查證專利狀態,且未取得赫爾辛公司授權,導致侵權風險集中爆發。財務方面,南光113年第四季獲利受衝擊,資產負債表中「其他應付款」科目增加,但因金額未達重大影響標準(依證交法第14條),未列入重大訊息公告。未來南光需調整研發流程,建立專利侵權預防機制,包括與智慧財產局合作進行專利搜尋、要求供應商提供專利授權證明,並增設法務專員專責監控專利動態。產業觀察指出,保健食品業平均專利侵權訴訟成本約800萬至2000萬元,南光此案屬中等規模,但對中小企業而言仍具警示性。
行業警示與企業專利策略升級建議
此判決對台灣保健食品產業釋放強烈信號,凸顯專利風險管理的必要性。近年來,台灣保健食品市場年成長率達5.2%,產品同質化嚴重,企業常忽略專利佈局,導致侵權糾紛頻發。據智慧財產局統計,112年專利侵權訴訟案中,保健食品類佔18%,較前年上升3%,主因是成分技術易被模仿。南光案顯示,即使專利期滿,侵權行為若發生於有效期間內,仍需承擔賠償責任,企業切勿誤信「專利到期即無風險」。建議業者採取三層防護策略:首先,產品開發階段啟動FTO分析,透過專利資料庫(如智慧財產局「專利資訊網」)比對技術特徵;其次,建立專利授權合作機制,與學術單位或國際公司簽訂技術授權契約,如赫爾辛公司即為歐洲保健科技領先企業;最後,投保專利侵權責任險,分散訴訟風險。此外,台灣《專利法》於111年修正增訂「侵權行為持續期間」條款,強化專利權人權益,企業需重視此修法動向。南光公司可藉此案轉型,加速研發自有技術,例如投入益生菌配方專利研發,以降低未來侵權風險。產業協會呼籲,政府應提供專利輔導資源,協助中小企業建立專利管理系統,避免重蹈南光覆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