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三讀通過 民眾可請求退出資料利用
12/2 (二)AI
AI 摘要
-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明確了健保資料利用的機制,同時賦予民眾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的權利。
- 此次修法不僅保障了民眾的隱私權和選擇權,同時也強化了健保資料的安全管理機制。
- 根據新規定,當事人有權對其健保資料全部或一部分,向衛生福利部、國家健康保險署提出停止他人特定目的外使用的請求。
- 新法自施行日起三十天內,衛生福利部和國家健康保險署不得受理政府機構、醫院及學術單位使用健保資料的申請,民眾可在這期間內行使退出權;若未在三十天內提出申請,則視為同意其健保資料被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但民眾仍可在之後隨時請求退出。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明確了健保資料利用的機制,同時賦予民眾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的權利。此次修法對於民眾而言,最大的影響就是可以選擇退出健保資料的利用。
根據新規定,當事人有權對其健保資料全部或一部分,向衛生福利部、國家健康保險署提出停止他人特定目的外使用的請求。新法自施行日起三十天內,衛生福利部和國家健康保險署不得受理政府機構、醫院及學術單位使用健保資料的申請,民眾可在這期間內行使退出權;若未在三十天內提出申請,則視為同意其健保資料被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但民眾仍可在之後隨時請求退出。
新法雖然賦予了民眾退出權,但也設定了例外情況。例如,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義務,或者為了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上的急迫危險時,僅限於政府機構申請利用,並需具體說明使用目的與必要性、期限及資料運用情形。
此外,由於健保資料具有高度機敏性,如果有人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進行特定目的外利用,將面臨最高一千萬元的罰款,且自處分送達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利用健保資料。已取得的資料也需銷毀。
新法規定,申請使用健保資料只能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和公共利益及改善健康不平行為目的為限,且不得用於商業用途。申請者必須是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在台灣設立的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以及受政府委託的學術法人及機構。
此次修法不僅保障了民眾的隱私權和選擇權,同時也強化了健保資料的安全管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