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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轉任有案者,並具衛生行政職系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 6 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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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至第 28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第 21 條第 1 項所列不得任用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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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工作項目
 一、有關健保醫療費用爭議案件之審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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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關健保醫療費用爭議審議案件之整理、分析及擬議事項。
::: 首頁 就業資訊 職務名稱 科員 徵才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職系 衛生行政 職等 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 辦公地點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 488 號 7 樓 甄選名額 1 應徵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以護理、醫療、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尤佳。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轉任有案者,並具衛生行政職系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 6 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三、熟悉全民健保、醫療費用申報、支付與審查相關業務,具醫療臨床經驗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至第 28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第 21 條第 1 項所列不得任用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之一者。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優先考量。 擔任工作項目 一、有關健保醫療費用爭議案件之審議業務。 二、有關健保醫療費用爭議審議案件之整理、分析及擬議事項。 三、有關健保醫療費用爭議審議法令規章之資料蒐集與研擬。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刊登日期 2026/02/11 ~ 2026/02/23 報名日期 2026/02/11 00:00 ~ 2026/02/23 23:59 甄選日期 無 附檔 報名方式 一、本職缺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意者請於 115 年 2 月 23 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須填寫自傳)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徵才機關調閱履歷。 二、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符資格條件或需求及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次甄選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至多以職缺數 2 倍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5 個月內。 四、本職缺洽詢電話:應徵相關問題請洽(02)8590-7823、洪小姐;工作內容相關問題請洽(02)8590-7161、郭小姐。 甄選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