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違規罰款應依實際情節合理裁處

憲法法庭判決:違規罰款應依實際情節合理裁處
根據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對於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的案件,相關機關和法院在法律修訂完成前,在處理個案時若發現罰款過重,必須根據實際違規情況來裁斷合理的罰金,而不僅受限於「一倍或三倍」固定倍數。此判決突顯了違規處罰應具備靈活性及合理性。
聲請人冠育土木包工業在 106 年度給付黃男等三人薪資所得時,未按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第 85 條處以三倍罰鍰,總計新臺幣 93,000 元。聲請人對此不服進行行政救濟,但法院最終仍駁回其訴求。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非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需另行計收補充保險費,而扣費義務人在給付時即須扣除並上繳。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節省健保資源、充實財源及使保費負擔更公平合理,從公共利益角度來看,其目的正當。
然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僅考慮違規者是否限期內補繳以及漏繳金額對健保資金穩定性之影響。實際上,違規情節的輕重還應考量扣費義務人的責任大小、逾期時間長短及事後補正狀況等因素。現行規定未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在某些情況下如應扣金額大但違規情節輕微時,固定倍數罰鍰將顯得過於嚴厲。
憲法法庭認為,法律規定「應扣繳金額」為罰鍰計算唯一標準且處以固定倍數,未考量個案具體情況而區分罰款輕重,缺乏防止罰款過度的機制。這違反了比例原則及人民財產權,相關機關應在判決公佈之日起兩年內修正法律。
在此期間,相關機關和法院處理個案時如發現罰款顯然過重,應根據實際違規情節裁量合理的罰金,而不僅受限於固定倍數。此判決不僅提升法規適用的靈活性,亦保障了人民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