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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七旬翁術前拒自費關節 術後竟被裝六萬五陶瓷關節引爭議

紙船觀星者2026-02-25 04:02
2/25 (三)AI
AI 摘要
  • 後續發展與醫病關係省思 家屬已繳部分費用 但堅拒自費項目 目前家屬已繳清手術費、住院費等相關醫療費用,但對於6萬5千元的陶瓷關節費用堅決拒絕支付。
  • 彰化一名75歲張姓男子去年11月因髖關節骨折接受手術,術前多次向醫護人員強調僅使用健保給付項目,其女兒更在手術前當面告知護理師撤銷自費人工關節項目,僅保留骨粉自費。
  • 由於年事已高且考量經濟負擔,張先生從門診諮詢階段便多次向主治醫師及護理人員表達僅願使用健保給付之人工關節,不願意額外支付自費醫材費用。
  • 舉證責任分配與醫療糾紛處理困境 在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往往是最大難題。

彰化一名75歲張姓男子去年11月因髖關節骨折接受手術,術前多次向醫護人員強調僅使用健保給付項目,其女兒更在手術前當面告知護理師撤銷自費人工關節項目,僅保留骨粉自費。然而術後家屬卻發現,院方竟擅自為患者裝上價值6萬5千元的陶瓷關節,並在術後要求補簽自費同意書。家屬怒控醫院未經同意擅自變更醫療項目,監視器影像可證明曾明確拒絕自費,但院方堅稱曾有口頭確認,雙方各執一詞,爭議陷入僵局。

事件始末:術前明確拒自費 術後卻成既定事實

患者多次強調僅用健保項目 年邁經濟考量為主因

張姓患者於去年11月間不慎碰撞座椅扶手摔倒,導致右側髖關節骨折,隨即前往彰化地區某醫院接受治療。由於年事已高且考量經濟負擔,張先生從門診諮詢階段便多次向主治醫師及護理人員表達僅願使用健保給付之人工關節,不願意額外支付自費醫材費用。根據家屬說法,張先生至少反覆強調5至6次,甚至在進入手術室前一刻,仍不忘提醒醫護人員務必使用健保項目。

張先生術後恢復良好,經過3個月復健已能自由行走,但右骨盆旁留下的長達15公分手術疤痕,如今成為這起醫療糾紛的沈默見證。他表示,自己明確表達過「年紀這麼大了,用健保的就好」,不理解為何最終仍被裝上高價自費醫材。這筆突如其來的6萬5千元費用,對退休多年的張先生而言無疑是沈重負擔,更讓他感到不被尊重。

女兒當面撤銷項目 監視器錄下關鍵對話

爭議的關鍵點在於家屬主張已於術前完成正式撤銷程序。張先生的女兒指出,她在父親進入手術室前,已經在自費項目同意書上明確勾選僅自費骨粉,並親手劃掉人工關節自費選項。更為重要的是,她當面告知負責護理師:「我們不要自費關節,只要健保的」,這段對話發生地點就在護理站,醫院監視器完整錄下全程影像

家屬強調,醫院事後也承認監視器確實有錄到相關對話內容,證明他們已明確表達拒絕自費意願。然而離譜的是,醫院竟拿著那份已被撤銷的自費同意書內容執行手術,完全無視家屬的明確指示。張女質疑:「我們已經白紙黑字撤銷,又當面口頭告知,醫院怎麼還能當作沒這回事?」

術後補簽文件引爭議 家屬質疑時效性

更讓家屬無法接受的是術後才要求補簽自費同意書的程序瑕疵。張女表示,手術結束後母親在恢復室旁的等候區,於混亂狀況下被護理人員要求簽署文件,當時並未清楚說明是6萬5千元的自費關節同意書。家屬認為這種術後才要求簽名的做法,根本是先斬後奏,剝奪了病患的選擇權與同意權。

醫療法規明定,所有自費項目必須在執行前取得病患或家屬書面同意,術後補簽不僅違反程序正義,更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爭議。張女強調,若術前真的已確認要自費,為何不在當下就請家屬簽署完整文件?這種事後要求補簽的行為,恰恰證明院方自己也知道程序上有問題。

爭議焦點:醫病溝通與流程管控失誤

監視器影像成關鍵證據 院方承認錄到對話

本案最具爭議之處在於監視器影像的證據效力。家屬主張醫院監視器清楚錄下女兒向護理師表明「不要自費關節」的對話,醫院也承認影像存在。然而院方卻解釋,雖然有家屬口頭表達,但手術團隊可能未收到最新訊息,導致資訊傳遞出現斷層。

這種說法引發家屬強烈質疑:護理師是醫病溝通的重要橋樑,若家屬已向護理師明確表達,理應有標準作業流程將此資訊傳達至手術團隊。張女指出:「我們不是隨便說說,是正式撤銷文件又當面告知,這樣都算是『口頭確認』的話,那什麼才算數?」

自費項目確認機制漏洞 缺乏逐項勾選程序

家屬進一步指控院方自費項目確認機制存在重大疏失。根據張女描述,當時護理師僅拿出一份自費項目清單,並未逐項解釋各醫材差異與價格,也未與家屬共同勾選確認。她質疑醫院未落實「逐項確認、逐項勾選」的標準程序,才會發生術前已撤銷、術後仍執行的離譜情況。

醫療院所對於自費項目理應有嚴謹的三讀五對機制,特別是涉及高價醫材時,更應多重確認。然而本案似乎缺乏手術團隊與病患端的最終確認環節,導致資訊在傳遞過程中失真。張女強調,若院方有確實執行術前Time Out程序(手術暫停確認),理應會再次確認醫材選擇,不可能發生這種錯誤。

一式兩份合約未提供 家屬舉證困難

另一個程序瑕疵是疑似未提供一式兩份的二聯單合約。張女表示,當時簽署的文件只有一份留在醫院,家屬手中並無副本,這導致事後難以舉證當初確實撤銷了自費項目。根據醫療法規,自費同意書應為一式兩份,醫院與病患各持一份,以保障雙方權益。

缺乏書面副本的情況下,家屬只能仰賴監視器影像與口頭陳述作為證據,但醫院卻以「內部流程無誤」為由拒絕讓步。這種資訊不對等的狀況,凸顯了病患在醫療過程中的弱勢地位。張女無奈表示:「我們相信醫院才會去治療,結果現在要證明自己說過的話,還得拜託醫院提供監視器畫面。」

醫院回應:口頭確認程序已完成 說法與家屬矛盾

院方堅稱曾與患者溝通 細節未公開說明

針對家屬指控,當事醫院僅以文字簡短回應,強調過程中曾多次向病患口頭確認自費項目,但未具體說明確認的時間、地點與對象。這種模糊的說法與家屬提供的監視器證據形成強烈對比,也引發外界質疑院方是否真有確實執行確認程序。

醫療機構在手術前應有標準的知情同意流程,包括病情說明、治療選項、風險告知與費用解釋等環節。若院方真的多次確認,理應能提出具體時段與在場人員,甚至應有病患簽署的書面記錄。然而截至目前,醫院僅以「口頭確認」作為唯一辯護,未能提供更具說服力的客觀證據。

資訊傳遞斷層成為爭議核心

醫療團隊內部溝通不良可能是導致此次事件的主因。從家屬角度來看,他們已經完成告知護理師的程序;但從院方角度,可能主張手術醫師與團隊並未接獲最新指示。這種資訊傳遞斷層的問題,反映出醫院內部協調機制的不完善。

在手術房運作中,護理師負責術前準備與文件確認,主刀醫師則專注於手術執行。若兩者間缺乏有效的資訊同步機制,確實可能發生認知落差。然而,這種系統性風險不應由病患承擔,醫院必須建立更嚴謹的確認機制,例如在手術同意書上加註「已撤銷自費項目」的醒目標示,或要求護理師在交班時明確傳達病患特殊要求。

法律與制度層面探討

醫療法對自費項目規範明確 同意權不容侵犯

根據《醫療法》第81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前,應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及危險,並取得其同意。對於自費項目,衛生福利部更明訂應有書面同意並載明費用,保障病患知情權與選擇權。

本案中院方若確實在術後才要求補簽同意書,已涉嫌違反醫療法規定。法律專家指出,同意權的核心在於「事前」與「自願」,術後補簽不僅剝奪病患選擇空間,更可能構成強迫消費。即使醫院主張曾口頭確認,但缺乏書面證據的情況下,法律上難以認定病患已有效行使同意權。

舉證責任分配與醫療糾紛處理困境

在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往往是最大難題。雖然法律上採「證據偏在」原則,要求醫院應負較高舉證責任,但實務上病患仍面臨諸多困難。本案中家屬幸有監視器影像佐證,但多數情況下,病患難以證明自己曾明確拒絕。

醫療改革團體呼籲,應建立中立第三方調解機制,並強制醫院對自費項目錄影存證,以確保醫病雙方權益。此外,落實電子病歷即時查詢系統,讓病患能隨時查看同意書內容與簽署狀況,也是避免爭議的有效方法。

後續發展與醫病關係省思

家屬已繳部分費用 但堅拒自費項目

目前家屬已繳清手術費、住院費等相關醫療費用,但對於6萬5千元的陶瓷關節費用堅決拒絕支付。張女表示:「我們不是不付錢,是不付這筆我們從頭到尾都沒同意的錢。」她強調,若院方確實有口頭確認,應提出具體證據,而非空泛說法。

醫院方面則持續要求病患繳清全額費用,並已將此案轉交法務單位處理。雙方僵持不下,調解破局的可能性極高,最終可能必須透過司法訴訟解決爭議。然而,訴訟過程冗長且耗費心力,對年邁的張先生與家屬而言將是沈重負擔。

醫病信任基礎動搖 制度補強刻不容緩

此案不僅是單一醫療糾紛,更凸顯台灣醫療體系中自費項目管理的系統性問題。當病患必須透過監視器影像才能證明自己說過的話,顯示現行溝通機制存在嚴重缺陷。醫病關係建立在信任基礎上,一旦發生此類爭議,不僅單一醫院聲譽受損,更可能引發社會對整體醫療體系的不信任。

醫療品質策進會建議,醫院應建立自費項目雙重確認機制,由不同職級醫護人員分別確認,並在術前Time Out時再次核對。同時,應提供一式兩份同意書,讓病患保有完整記錄。唯有透過制度性改革,才能真正保障病患權益,避免類似爭議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