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10時舉行會議 完成《廣
- 廣告法草案核心內容 《廣告法》法案的制定背景源於澳門網絡廣告市場的快速擴張與用戶體驗惡化。
- 此舉將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雙軌模式,為數位經濟創造更健康生態,同時為全球廣告監管提供澳門經驗。
- 這些措施不僅提升行政效率,還能降低企業成本,尤其對中小企業影響深遠——以往申請流程平均耗時30天,成本約5000澳門元,新法實施後縮短至5天,成本降至500澳門元。
- 行政流程上,法案將廣告許可從「事前申請」轉為「事後備案」,大幅縮短處理時間:以往企業需等待30天才能發布廣告,新法實施後,企業可在發布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效率提升90%。
廣告法草案核心內容
《廣告法》法案的制定背景源於澳門網絡廣告市場的快速擴張與用戶體驗惡化。據澳門資訊科技協會2023年調查,超過70%的用戶曾遭遇無法關閉的彈窗廣告,造成瀏覽障礙與安全隱患,相關投訴量年增25%。法案明確規定,所有網絡廣告,尤其是彈出式廣告,必須設有明顯且易於點擊的關閉按鈕,關閉選項需在廣告顯示後3秒內可見,且不得隱藏或誘導誤觸。此要求直接回應國際標準,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廣告指引,並針對澳門本地數據設計。此外,法案對新型廣告形式訂定細緻規範:互動廣告需標示「廣告」字樣並提供退出選項,比較廣告須基於客觀數據避免誤導,文字廣告則禁止使用誇張詞彙如「最有效」。法案強調內容真實性,要求廣告標示發布者身份,並設立「廣告身份」標籤,以增強透明度。在健康產品廣告方面,法案明確界定範圍,規定需標示「效果因人而異」等警示語,並由衛生當局審核內容,防止虛假宣傳。例如,針對保健食品廣告,須提供科學文獻支持,避免誤導消費者。這些細節設計使法規具備可操作性,避免模糊空間,同時為廣告產業提供清晰運作框架,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法案還要求平台在廣告發布前進行內容審核,保留審核記錄備查,確保合規性。

責任主體爭議與解決方案
法案審議過程中,違法廣告的責任主體界定成為關鍵爭議。初期,部分委員建議由電信運營商承擔主要責任,理由是其控制網路基礎設施。但經過多輪辯論,委員會基於實際操作性與國際趨勢,最終認同平台經營者為主要責任主體。此結論源自平台對廣告內容的直接控制權——例如,社交媒體平台可即時審核與下架違法廣告,而電信商僅提供網路連接服務,難以監督具體內容。此觀點與歐盟《數位服務法案》(DSA)一致,該法案要求平台對違法內容負全責,實施後違法廣告下降40%。為解決此問題,委員會提出三項創新方案:首先,建立「平台自審」機制,要求平台設立專責團隊進行內容審核,並定期提交審核報告至監管部門;其次,強化跨部門協作,與消費者委員會合作設立「快速處理通道」,針對投訴在5個工作日內回應,避免拖延;第三,簡化行政流程,將廣告許可從「事前申請」轉為「事後備案」,企業發布後5個工作日內備案即可,無需等待批准。這些措施不僅提升行政效率,還能降低企業成本,尤其對中小企業影響深遠——以往申請流程平均耗時30天,成本約5000澳門元,新法實施後縮短至5天,成本降至500澳門元。委員會指出,此舉將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同時保障消費者權益。未來,澳門可能參考新加坡「快速通道」制度,進一步優化監管,避免過度乾預。
延伸補充與未來展望
法案的制定具備前瞻性,涵蓋多領域延伸內容,並融入國際經驗。在健康產品廣告方面,法案要求明確界定範圍,例如將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廣告納入嚴格審核,需標示「效果因人而異」並由衛生當局核實內容,此設計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廣告指引,強化消費者保護。行政流程上,法案將廣告許可從「事前申請」轉為「事後備案」,大幅縮短處理時間:以往企業需等待30天才能發布廣告,新法實施後,企業可在發布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效率提升90%。此舉類似於新加坡的「快速通道」制度,已證明能促進創新與競爭,據新加坡通訊傳播管理局報告,行政成本降低60%。法案還強調公共安全與環境保護原則,禁止在歷史建築區(如大三巴牌坊周邊)投放過度炫目廣告,避免破壞文化遺產。此外,法案要求廣告內容不得危害公共秩序,例如禁止在公共場所發布煽動性或歧視性內容。委員會預期,新法實施後,澳門廣告市場將更透明公平,用戶體驗改善,投訴率預計下降30%,同時促進市場增長——據澳門經濟局估算,2024年廣告市場規模將達5.8億澳門元,年增長率維持10%。未來,澳門可能推動與香港、內地的監管標準對接,建立區域合作機制,例如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廣告協調框架,提升整體競爭力。同時,法案鼓勵行業自律,設立「廣告自律委員會」,由業界代表組成,協助制定細則並處理輕微違規,避免過度依賴行政乾預。此舉將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雙軌模式,為數位經濟創造更健康生態,同時為全球廣告監管提供澳門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