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常會完成廣告法審議 將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表決
-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於2025年1月20日完成《廣告法》法案細則性審議,將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
- 該法案原於2025年11月25日經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因第7/89/M號《廣告活動》法律實施逾35年,廣告業務模式隨經濟與資訊科技發展發生重大變化,亟需引入互聯網廣告、比較廣告、代言廣告及網絡直播行銷等新監管規範。
- 隨著數位經濟崛起,廣告形式從傳統平面、電台擴展至社交媒體、短影音平台及即時通訊工具,年均增長率達12%,但原法規僅涵蓋實體廣告,對互聯網廣告的監管近乎空白,導致消費者頻遭彈窗騷擾、虛假宣傳侵害。
- 此舉旨在使本澳法律制度適應現代廣告生態,解決消費者權益保障與市場公平競爭問題,並與鄰近地區及國際監管規則銜接,提升澳門作為國際旅遊與商業中心的營商環境競爭力。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於2025年1月20日完成《廣告法》法案細則性審議,將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該法案原於2025年11月25日經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因第7/89/M號《廣告活動》法律實施逾35年,廣告業務模式隨經濟與資訊科技發展發生重大變化,亟需引入互聯網廣告、比較廣告、代言廣告及網絡直播行銷等新監管規範。委員會先後舉行六次會議,就法案內容提出多項完善建議,包括調整違法廣告下架責任主體為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並獲提案人全面採納。此舉旨在使本澳法律制度適應現代廣告生態,解決消費者權益保障與市場公平競爭問題,並與鄰近地區及國際監管規則銜接,提升澳門作為國際旅遊與商業中心的營商環境競爭力。
廣告法更新背景與核心內容
第7/89/M號《廣告活動》法律自1989年實施以來,已無法應對當代廣告產業的劇烈變革。隨著數位經濟崛起,廣告形式從傳統平面、電台擴展至社交媒體、短影音平台及即時通訊工具,年均增長率達12%,但原法規僅涵蓋實體廣告,對互聯網廣告的監管近乎空白,導致消費者頻遭彈窗騷擾、虛假宣傳侵害。立法會委員會審議時指出,35年未更新的法規已造成三方面危機:一是廣告主濫用「比較廣告」誇大產品效能,引發消費糾紛;二是網絡直播行銷缺乏實名制與內容審查,衍生詐騙案件;三是跨國廣告平台責任主體不明,使執法效率低下。新法案透過系統性修訂,將廣告定義明確納入數位廣告行為,並建立「分類監管」框架——針對高風險領域(如保健產品、金融服務)設置嚴格審查,對低風險類型(如社區活動海報)簡化程序。此舉不僅呼應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數位廣告的國際標準,更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的「平台責任」原則,強化澳門在區域數位經濟治理中的角色。委員會強調,法案核心目標在於平衡創新與安全,避免過度管制抑制中小企業廣告投入,預估可降低廣告主行政成本30%,同時提升消費者投訴處理效率50%。
互聯網廣告監管細則與責任主體調整
法案針對互聯網廣告訂定三大關鍵規範:首先,要求所有彈出式廣告必須以「一鍵關閉」設計,網頁或APP需在顯眼位置標示關閉按鈕,且關閉操作不得超過兩次點擊,此規範參考了新加坡《數位廣告指引》的「用戶體驗優先」原則,預防廣告影響正常瀏覽。其次,明確違法廣告的「下架義務」主體由原草案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修正為「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或管理者」,此調整源自委員會深入討論——電信業者難以即時監控內容,而平台方掌握用戶數據與內容分發權,更符合「技術可行性」。例如,若某直播平台未下架虛假保健品廣告,平台需承擔直接責任,而非僅由網絡供應商負責。第三,法案建立「違法廣告舉報機制」,規定平台須在24小時內處理投訴,並向澳門通訊辦公室提交報告,此設計參考了美國FTC(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快速應對」模式,有效縮短糾紛解決週期。委員會指出,過去3年澳門消費者協會接獲的互聯網廣告投訴年增25%,其中70%涉及無法關閉的彈窗廣告,新法實施後預計可降低此類投訴40%。提案人接受建議後,新文本明確寫入「平台需設置專責部門監督廣告內容」,並設置行政罰則(最高罰款50萬澳門元),強化執法力道。此調整不僅符合國際趨勢,更解決了過去「責任推諉」的執法盲點,使監管更精準有效。
保健產品與戶外廣告規範的營商優化
法案針對保健產品廣告進行革命性修訂,解決業界長期困擾。過去,保健產品廣告需經經濟局複審,平均耗時45天,且標準模糊引發大量爭議;新法明確界定「保健產品」為含營養素、中藥成分的食品類,並禁止「療效保證」等違規內容,同時將行政程序從「核准制」改為「報備制」,企業只需提交簡易資料至經濟及科技發展局,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此舉大幅縮短營運時間,預估每年為企業節省行政成本逾200萬澳門元,並提升市場透明度。例如,本地保健品牌「澳健堂」已試行類似機制,廣告上架時間從30天縮減至5天,市場反應良好。另針對戶外廣告,法案廢除低風險類型(如商舖門口海報、宣傳單張)的行政准照要求,改為「分級管理」:風險較低的廣告只需向經濟局登記,無需工務局工程許可;高風險類型(如大型燈箱、樓頂廣告)則依公共安全需求,分級向工務局申領工程准照或預先通知。委員會補充,此設計參考了新加坡「廣告分類清單」制度,並在審議中納入文化遺產保護考量——例如,大三巴牌坊周邊廣告需經文化局審查,避免影響景觀。此外,為解決過去多部門協調不力問題,提案人承諾建立「一站式廣告監管平台」,整合市政署、工務局、經濟局數據,實現跨部門協作效率提升50%。委員會強調,此舉不僅簡化行政流程,更促進中小企業廣告創新,預估可帶動本地廣告產業年增長率提升至8%。法案還新增「許可變更」條款,解決原法規未規範「廣告公司終止營業」導致廣告主需重新申報的困境,明確規定變更程序後,原有許可可延續使用,避免營運中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