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年度負擔健保總經費相關問題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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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特定比率及項目明確由政府負擔,而其他法律規定的健保費補助則不宜直接納入這項制度的政府負擔範疇內。
- 若將其他法律中的補助納入,勢必會與全民健保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立法初衷產生衝突。
- 全民健保制度作為社會福利體系的一環,在立法之初便明確其屬社會保險與保費制度,而非單純的社會救助。
- 然而,政府在年度財政分配中對健保總經費負擔的比例和具體項目,卻長期缺乏詳細討論。
全民健保制度作為社會福利體系的一環,在立法之初便明確其屬社會保險與保費制度,而非單純的社會救助。然而,政府在年度財政分配中對健保總經費負擔的比例和具體項目,卻長期缺乏詳細討論。從立法過程中可以看到,相關議題主要聚焦於負擔比率,而對於政府實際需要承擔哪些具體費用則未能細化說明。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負擔與補助的概念有其差異性。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特定比率及項目明確由政府負擔,而其他法律規定的健保費補助則不宜直接納入這項制度的政府負擔範疇內。若將其他法律中的補助納入,勢必會與全民健保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立法初衷產生衝突。
此外,在規範條文中涉及溯及既往原則時,應遵循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進行審慎考量。此原則要求在制定或修訂相關法規時,必須考慮民眾基於合理預期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要顧及公共利益。然而,若行政院所擬定的施行細則第 45 條新增內容背離了母法的精神與意圖,那麼其第 73 條關於溯及既往規定的有效性便成為需要重新評估的問題。
總之,為了確保全民健保制度能夠順利運作並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在未來相關立法和政策制定過程中,政府應更加註重負擔細節與補助區分的明確性,並以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為基礎,保障人民的合理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