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補充保費罰鍰規定部分違憲司法院宣佈 un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in Health I
- 今日司法院宣佈民國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有關補充保費罰鍰規定部分違。
- 此法規以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作為計算罰鍰唯一標準,並處固定倍數罰鍰,可能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情輕法重,不符責罰相當原則。
- 司法院要求相關機關在本判決公告之日起 2 年內檢討修正。
- 憲法法庭於今日下午 3 點召開記者會說明此項判決。
今日司法院宣佈民國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有關補充保費罰鍰規定部分違。此法規以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作為計算罰鍰唯一標準,並處固定倍數罰鍰,可能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情輕法重,不符責罰相當原則。司法院要求相關機關在本判決公告之日起 2 年內檢討修正。憲法法庭於今日下午 3 點召開記者會說明此項判決。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明定:「扣費義務人未依第 31 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 1 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 3 倍之罰鍰。」陳姓土木包工業者即因未為員工投保全民健保而違反此規定,遭中央健康保險署依規定對其處罰三倍罰鈉,但陳姓業者隨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最終被駁回確定。
由於認為健保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1 條第 2 項及第 85 條規定違反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第 23 條基本權利保障,以及第 153 條「保護勞工政策」意旨,陳姓業者聲請規範憲法審查。經司法院憲法法庭評議後,判決指出健保法第 85 條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違背憲法比例原則及人民財產權保障意旨。
憲法法庭特別強調,相關機關需於公告日起 2 年之內檢討修正此項規定。而在未完成修訂之前,若個案適用該規定有顯然過苛之情形,應依照此次判決處理。另外,憲法法庭指出此次判決由大法官蔡彩貞主筆,其他包括大法官呂太郎、謝銘洋、陳忠五及尤伯祥均提出協同意見書。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評議中,有 3 位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蔡宗珍、楊惠欽和朱富美。他們認為此項判決之法庭組成不合法,並在不同意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法律意見書中指出健保法第 85 條具有實質罰鈉金額上限,補充保費制度亦設有多重內在扣取限制,因此並未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