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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眼科名醫賴麗如纏訟五年 二審無罪定讞義診承諾續航

風織者2026-02-23 14:17
2/23 (一)AI
AI 摘要
  • 嘉義信賴眼科院長賴麗如醫師纏訟五年的健保申報爭議案,於115年1月下旬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獲判無罪定讞。
  • 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17號判決指出,賴麗如等人以初診醫師、開刀醫師「共同照護」名義,規避健保局每位眼科醫師每月40例的規定,構成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
  • 爭議核心:健保申報制度的灰色地帶 每月40例上限的歷史脈絡 要理解本案爭議,必須回溯健保局制定白內障手術給付規定的背景。
  • 在民國110年以前,健保局為管控醫療資源合理使用,訂定每位眼科醫師每月白內障手術案例不得超過40例的限制。

嘉義信賴眼科院長賴麗如醫師纏訟五年的健保申報爭議案,於115年1月下旬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獲判無罪定讞。本案源於110年間,賴醫師被控以其他醫師名義申報白內障手術,規避健保局每月40例上限規定,一審遭判有期徒刑2年。二審合議庭認定,健保局對共同診療申報方式規定不明確,難認定被告有詐欺意圖,故改判無罪。賴麗如表示感謝司法還其清白,並承諾持續推動弱勢視力保健義診服務。

嘉義眼科名醫賴麗如纏訟五年 二審無罪定讞義診承諾續航 現場實況

案件始末:從起訴到無罪定讞的司法歷程

一審判決有罪 醫界譁然

民國110年間,全民健保局發現嘉義地區某診所的白內障手術申報數量異常,經查核後認定當時擔任負責人的賴麗如醫師,涉嫌使用同院另兩位醫師名義進行申報,使該診所每月申報案例超過百例,明顯超出當時健保局規定的每位眼科醫師每月40例上限。健保局認定此行為涉嫌詐領醫療給付,遂向嘉義地檢署提出告發。

嘉義地檢署偵辦後,以詐欺罪嫌將賴麗如起訴。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17號判決指出,賴麗如等人以初診醫師、開刀醫師「共同照護」名義,規避健保局每位眼科醫師每月40例的規定,構成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值得注意的是,一審法官在判決主文中特別載明,附件所列病患確實均接受白內障手術醫療處置,且術後並無證據顯示有後遺症或不良反應,顯示醫療行為本身並無問題,爭議僅在於申報方式。

此判決一出,在醫界引起不小震動。許多基層醫師認為,判決未考量醫療現場的實際運作模式與健保制度的複雜性,僅憑申報形式認定詐欺意圖,可能對醫療行為產生寒蟬效應。賴麗如不服判決,立即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逆轉關鍵:規定模糊地帶

案件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後,合議庭採取截然不同的審理角度。法官多次開庭傳喚相關證人,並詳細調閱健保局歷年來關於白內障手術給付的規定文件。經過深入調查,合議庭發現全民健保局對於白內障手術患者有進行共同診療之情形,並未規定必須以實際執行手術之醫師名義進行申報

這項認定成為翻案的關鍵。判決主文明確指出,由於主管機關的規定不夠明確,醫療機構在面對複雜的照護模式時,難以判斷何種申報方式才符合規定。在此情況下,不能逕行認定賴麗如主觀上有詐欺的犯意。此外,合議庭也考量到所有手術確實執行,病患獲得適當醫療,無證據顯示有虛報醫療行為或浮報費用之情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詐欺罪經二審判決後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因此全案無罪定讞,為這場長達五年的司法纏訟畫下句點。

爭議核心:健保申報制度的灰色地帶

每月40例上限的歷史脈絡

要理解本案爭議,必須回溯健保局制定白內障手術給付規定的背景。在民國110年以前,健保局為管控醫療資源合理使用,訂定每位眼科醫師每月白內障手術案例不得超過40例的限制。這項規定源於早期醫療資源相對不足,主管機關擔心少數醫師過度執行手術,可能影響醫療品質或排擠其他病患就醫機會。

然而,隨著醫療技術進步,白內障手術已從傳統大切口發展為微創超音波晶體乳化術,手術時間大幅縮短,安全性顯著提升。加上台灣人口老化趨勢,白內障患者人數逐年增加,40例上限在實務上逐漸顯得不符合醫療現況。許多資深醫師每月收治超過40名需要手術的患者,若嚴格遵守規定,將被迫讓病患排隊等待,可能延誤治療時機。

共同照護模式與申報認定歧異

在醫療實務上,「共同照護」是常見的團隊醫療模式。以白內障手術為例,可能由一位醫師負責術前評估與診斷(初診醫師),另一位醫師執行手術(開刀醫師),術後再由初診醫師追蹤照護。這種模式能充分發揮醫療團隊專長,提升整體醫療效率。

問題在於,健保局雖然允許共同照護,但對於申報時應使用哪位醫師名義並未明確規範。理論上,醫療給付是對「醫療行為」的補償,只要手術確實執行、病患獲得治療,就應獲得給付。但實務上,健保局又以「執刀醫師」作為核銷主體,產生制度上的矛盾。

賴麗如的案件正是卡在這個模糊地帶。她主張,診所內三位醫師確實以團隊方式照護病患,使用診所名義統一申報並無不當。但健保局認定,既然規定是「每位醫師」40例,就應以實際執刀者名義申報,否則就是規避管制。一審法院採納健保局見解,二審法院則認為規定本身不清,不應由醫師承擔刑責。

司法判決分析:無罪理由深度解讀

犯罪構成要件與主觀意圖

從刑法學理論觀之,詐欺罪的成立必須具備主觀詐欺意圖與客觀詐欺行為兩大要件。二審判決無罪的主要論點,在於無法證明賴麗如主觀上有詐欺故意。

判決書指出,醫療給付申報涉及高度專業的行政規定,連健保局在解釋自身規定時都顯得前後不一,要求一位臨床醫師精確掌握所有行政細節,實屬過苛。賴麗如的行為模式長達數年,期間健保局未曾提出警告或糾正,直到110年才突然認定違法,顯示連主管機關自身都未能及早釐清規定涵義

此外,所有申報案例均有真實醫療行為支撐,無證據顯示有虛構病患、虛報手術或浮報費用等典型詐欺行為。在此情況下,僅因申報名義的技術性問題就認定詐欺,恐有違刑法謙抑性原則。

證據法則與醫療專業判斷

二審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特別重視醫療專業證詞。法院傳喚多位眼科醫師及醫療行政專家作證,一致表示在實務上,共同照護模式的申報方式確實存在不同見解。有醫師證稱,他們診所也採類似做法,但向健保局查詢時得到的回覆卻含糊不清。

證據法則上,刑事判決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證明程度。既然連醫療主管機關都無法清楚解釋規定,又怎能要求醫師必須理解並遵守?這種不確定性構成「阻卻違法事由」,使被告無法形成明確的犯罪故意。二審法院此項見解,確立了行政規定不明確時不應輕易入人於罪的司法原則。

醫師回應:沈冤得雪與未來展望

五年訟累的心理衝擊

獲判無罪後,賴麗如醫師在記者會上難掩激動情緒。她表示,在嘉義地區行醫近三十年,診療患者超過十萬人次,執行白內障手術逾一萬例,從未想過會因為申報方式問題背上詐欺罪名。「這五年來,每次開庭都像在心上劃一刀,」賴醫師哽咽說道,「我始終相信司法會還我公道,但等待的過程真的很煎熬。」

賴麗如強調,這場官司完全改變她的人生軌跡。身為醫師,最重視的就是名譽與病患信任,被冠上詐欺罪名是「人生不可承受之重」。期間甚至有病患因為看到新聞報導而質疑她的專業,那種委屈難以言喻。她感謝家人與診所團隊不離不棄,也感謝律師團隊鍥而不捨的努力,最終讓真相大白。

義診服務承諾不變

談到未來規劃,賴麗如眼神立刻明亮起來。她表示,沈冤得雪後最想做的,就是加快義診列車的腳步。她創立的牛爸爸健康促進關懷協會,十多年來持續在雲嘉南地區為弱勢族群提供免費視力檢查與配鏡服務,每月義診場次達數百場。

「官司纏訟期間,有時候真的很想放棄,但想到還有那麼多孩子需要幫助,就咬牙撐下去,」賴麗如說。她特別關注偏鄉地區學童的視力問題,許多孩子因為家庭經濟困難,無法及時矯正視力,影響學習成效。她的義診團隊不僅提供檢查,更直接現場配鏡,讓孩子當天就能帶著眼鏡回家。

未來,賴麗如將結合信賴眼科的專業資源,擴大服務範圍,預計新增糖尿病視網膜病變篩檢、老年黃斑部病變衛教等項目。她堅定表示:「司法還我清白,我更要回饋社會,讓更多需要幫助的人看見希望。」

醫療界反響與制度反思

基層醫師的憂慮

此判決在醫療界引發廣泛討論。許多基層醫師表示,健保申報規定繁雜且經常變動,有時連健保局承辦人員的解釋都不一致。一位不願具名的診所負責人透露,他們診所曾為某項申報方式行文詢問健保局,得到的回覆卻與稽核人員現場說法完全相反,「我們就像走在迷霧中,隨時可能踩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表聲明指出,醫師的專業在於診療病患,不應讓複雜的行政規定成為行醫的沈重負擔。該會呼籲健保署應全面檢討申報制度,將規定明確化、簡單化,並建立諮詢機制,讓醫師在申報前就能獲得明確指引,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健保申報制度亟待明確化

法律學者分析,本案凸顯行政規定與刑事法接軌的問題。當行政規定本身模糊不清時,不應輕易動用刑法制裁,否則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學者建議,健保局應建立「安全港」條款,明確列出哪些申報方式為合法,讓醫師有所遵循。

此外,對於類似白內障手術這種技術成熟、病患需求大的項目,是否仍需維持嚴格的數量管制,也值得商榷。有專家建議,與其限制醫師執行手術數量,不如加強術後品質監測,確保醫療水準,如此既能滿足病患需求,也能避免醫師因制度限制而觸法。

這場纏訟五年的案件,不僅還給賴麗如醫師個人清白,更為台灣醫療制度敲響警鐘。如何在資源管控與醫療專業自主間取得平衡,如何讓行政規定更貼近醫療現場實況,將是健保署與醫界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唯有建立更透明、更合理的制度,才能真正保障醫師權益,守護病患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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