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可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新制上路 | 生活新聞

立法院於昨日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修正案,此舉明確規定了健保資料利用的管理機制,賦予民眾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的權利。考慮到健保資料的敏感性,新法規定若有危害國家社會安全、社會安定之虞的情況下,可處以最重十年有期徒刑及最高五仟萬元罰鍰。
新法實施後,對於民眾來說最大的直接影響便是「可以選擇退出資料利用」。根據三讀條文,衛生福利部及健保署將公開持有健保資料,當事人可以請求停止他人在其健保資料上的特定目的外之使用。新法自施行起三十天內,衛福部、健保署應停止受理政府單位、醫院和學術機構使用的申請,民眾可在這段期間內提出退出健保資料利用的請求;若未在該期限內申請退出,則視為同意其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使用,但此後仍然可以隨時請求退出。
此外,新法仍設有退出權的例外條款。例如,在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義務的情況下,或是為了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上的急迫危險等特殊情況時,民眾不得行使退出權利。此時,政府機關申請利用健保資料需具體說明使用目的與必要性、期限及資料運用情形。
由於健保資料具有高度敏感性,新制上路後,若有人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進行特定目的外的資料利用,將面臨最高一千萬元罰鍰,並自處分送達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取得的健保資料亦需銷毀。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申請特定目的外使用健保資料,僅限於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及改善健康不平等等目的。申請者限定為政府機關、行政法人以及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或大學,受政府機關委託的大學、法人及機構亦在此列。
此修正案由衛生福利部、健保署、行政院及立法院共同努力推動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