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 FOOD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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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 此外,為了確保食品安全,農藥殘留或動物用藥等容許量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共同研定。
- 特殊營養食品的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等細節,應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 製備特殊營養食品的場所與設施亦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的要求。
- 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自 1975 年制定以來,食品衛生管理法已歷經四次修訂。
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自 1975 年制定以來,食品衛生管理法已歷經四次修訂。然而,黑心食品、食物中毒以及狂牛症等食品安全問題仍時有發生,顯示現行法律在規範及行政機關執行方面仍有改善空間。基於此,針對行政院所擬具的「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我們建議修訂以下 17 條內容。
首先,為強化特殊營養食品之管理,建議將其納入法規範,相關諮詢及指導食用應由臨床醫師或營養師進行。產品標示亦需明確且顯著,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其次,特殊營養食品的衛生標準、品質以及申請許可證皆需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此外,為了確保食品安全,農藥殘留或動物用藥等容許量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共同研定。特殊營養食品的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等細節,應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針對國外特定食品可能對身體健康造成危害的情況,建議禁止旅客攜帶入境,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具容器或包裝的特殊營養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相關資訊,避免消費者誤解。
在宣傳方面,特殊營養食品不得有不實、誇張之表述,以免造成市場混淆。製備特殊營養食品的場所與設施亦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的要求。
為監督國內特殊營養食品業者的生產及進口情形,建議定期進行抽查檢驗,並對檢舉違法行為者予以保密和獎勵。對於經抽驗或檢驗不符合規定的產品,應視其情況輕重進行處分。
總之,此次修訂旨在進一步提升我國食品衛生管理品質,保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