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補充保費罰鍰規定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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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 憲法法庭於 2026 年 2 月 6 日做出了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宣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有關補充保費罰鍰的規定部分違。
- 根據該條款,若扣費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保險人可按應扣繳金額處以 1 倍罰鍰;如逾期限仍未補繳,則處 3 倍罰鈴。
-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現任大法官中,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持續拒絕參與評議。
- 判決指出,此種固定倍數罰鍰可能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形成情輕法重的情況,不符責罰相當原則。
憲法法庭於 2026 年 2 月 6 日做出了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宣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有關補充保費罰鍰的規定部分違。根據該條款,若扣費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保險人可按應扣繳金額處以 1 倍罰鍰;如逾期限仍未補繳,則處 3 倍罰鈴。判決指出,此種固定倍數罰鍰可能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形成情輕法重的情況,不符責罰相當原則。
該案例涉及一名土木包工業者陳姓業者,其於 106 年度給付 3 人薪資所得時,未使 3 人投保全民健康保險,需向中央健保署繳交補充保費。然而,陳姓業者逾寬限期仍未補繳補充保費,故健保署依健保法第 85 條對其處以應扣繳金額 3 倍的罰鍰。陳姓業者隨後提起行政訴訟,最終被行政法院駁回確定。之後,他聲請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健保法第 85 條規定補充保費計算罰鍰金額的方式及固定倍數罰鍰可能導致顯然過苛的處罰情形,違反了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以及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精神。因此,相關機關須在兩年內依判決意旨進行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現任大法官中,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持續拒絕參與評議。此次判決由實際參加評議的 5 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共同做出。
此外,憲法法庭表示,在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和法院若個案適用系爭規定出現顯然過苛的情形,應依此判決意旨處理。至於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則認為健保法第 85 條具有實質罰鍰金額上限,並考慮到補充保費制度已設有多重內在扣取限制,因此不認為會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
此判決對於補充保費罰鍰規定的修正以及未來健保徵收方式將產生影響。相關單位需儘快調整法規以符合憲法要求,確保罰鍰措施合乎比例原則及保障人民財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