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固定倍數罰鍰被判違憲
- 憲法法庭今日宣佈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針對健保固定倍數罰鍰違憲做出裁定。
- 法院在審理後表示,雖然健保法第 85 條的制定目的是為了節省健保資源、充實保險費來源以及促進公平負擔,但此條款對違反義務者的處罰方式存在問題。
- 因此,該規定不符責罰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第 15 條保護人民財產權的精神相牴觸。
- 直至去年 12 月 19 日,憲法法庭宣佈「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指出台灣《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才得以恢復運作。
憲法法庭今日宣佈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針對健保固定倍數罰鍰違憲做出裁定。此案的聲請人是全晟土木包工的一名陳姓負責人,在給付三名兼職員工薪資時,因為該所得屬《健保法》第 31 條規定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而遭通知需補繳保險費。然而,該負責人在限期內未完成繳納,導致被依同法第 85 條處以應扣繳金額三倍的罰鍰。陳姓負責人對此裁決不服,在行政救濟中敗訴後向憲法法庭提出審查聲請。
他在聲請中指出台灣健保法規定要求給付者承擔代扣、代繳保險費的義務,並以固定倍數罰款進行處罰,這嚴重侵害了其財產權。此外,他認為此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和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認為該條文應該被視為違憲。
法院在審理後表示,雖然健保法第 85 條的制定目的是為了節省健保資源、充實保險費來源以及促進公平負擔,但此條款對違反義務者的處罰方式存在問題。由於對於違反扣繳義務者僅以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金額作為裁罰標準,並固定倍數罰鍰,卻未考慮個案的情況和性質,可能導致過苛的處罰結果。因此,該規定不符責罰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第 15 條保護人民財產權的精神相牴觸。
基於上述理由,法庭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在判決公告日起兩年內進行檢討並修正規定,在修法完成前,主管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該規定時,若發現有顯然過苛之情形,仍可參酌實際違規情節,裁處適當罰鍰金額,而不受固定倍數罰款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這項憲法法庭釋法雖非外界關注的「中央政府總預算釋憲案」,但它是憲法法庭自去年底復活後所作出的第三個判決。過去一年間,藍白兩黨立委因修改《憲訴法》而大幅提升審查門檻並兩度杯葛大法官人事案導致憲法法庭一度空轉。直至去年 12 月 19 日,憲法法庭宣佈「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指出台灣《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才得以恢復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