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未扣補保費罰鍰規定違憲 3大法官痛批5人判決
- 健保未扣補保費罰鍰規定違憲,3 大法官痛批 5 人判決
健保未扣補保費罰鍰規定違憲,3 大法官痛批 5 人判決
司法院憲法法庭於六日作出第 2 號釋憲案判決,宣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五條對於罰鍰規定違憲。然而,未參與此案的蔡彩珍等三位大法官則另行提出不同意見書,批評此不合法判決僅依抽象臆測輕率宣告法律違憲,已悖離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並損害了憲法審判制度之公信力。
這起釋憲案的背景是,陳姓土木包工業者於 106 年度向三名員工發放薪資,但該三人未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根據健保法規定,陳某應為此三人計收補充保險費,但他未能依規納繳,因而被處以 3 倍罰鍰。陳某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最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在宣告違憲理由中指出,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費用除法定收入外,主要由中央政府、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共同分擔。健保法第三十一條明訂針對保險對象經常薪資以外的所得收取補充保險費,並由扣費義務人在給付時扣繳。該規定不僅能精簡收取保費的成本,還可避免漏扣或短扣的情況,從而有助於充實健保財源及公平分擔保險費用。
針對扣費義務人違反此行政法上的作為義務者,通過行政罰制裁未盡扣費義務的扣費義務人以確保其履行,目的確屬正當。然而,在罰鍰額度方面,即使考慮了依限補繳和應扣繳金額的因素,罰鍰依然沒有考慮違規情節輕重的不同,如違規者可歸責性、逾期期間長短及補正情形等。特別是在特殊個案中,如果應扣繳保費金額龐大但其他違規情節較輕微時,僅按應扣繳金額計算罰鍰,且固定倍數裁處罰鍰而未留有裁量空間,亦無適當調節機制,可能過於苛刻。
憲法法庭因此認為,系爭規定以應扣繳之保費金額為唯一標準並處固定倍數罰鍰,未能斟酌個案違規具體狀況及情節輕重定其處罰,亦未設置適當機制防止個案過苛情形,於此範圍內不符責罰相當原則,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法庭並諭知相關機關應於公告之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正系爭規定。在未完成修訂前,相關機關及法院適用系爭規定時,仍得參酌個案違規情節裁處適當罰鍰金額。
三位大法官不同意見書痛批僅由五名大法官作出之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因審判組成不合法自始欠缺審判權基礎,無效力。其審查標的所涉制度性與法理性爭議早經司法院釋字第 673 號解釋闡明在案,毋需受理本案聲請案。就審查標的之合憲性而言,系爭處罰屬逃漏公課之漏費罰,罰鍰以補充保費應扣繳而未扣繳之金額為基準,依義務違反嚴重程度分一定倍數計算,具有處罰遞進性與罰責對應關係;且補充保費制度本身設有多重內在限制,確保罰鍰金額亦有實質上限,難以認定會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之結果。該不合法判決僅依抽象臆測輕率宣告法律違憲,已背離比例原則要求,且損害了憲法審判制度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