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今(115)年4月28日公告 國內營利事
- 自行查詢需使用符合資格的電子憑證,包括營利事業的工商憑證IC卡、獨資合夥組織負責人的自然人憑證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健保卡)。
- 此外,機關團體(如學校、社團)因組織特性,需確認其主管機關登記狀態,若屬未完成備案者,需先補辦登記才能使用電子憑證。
- 首先,負責人必須於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若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或獨資事業變更負責人,則不適用此查詢方式,需改用工商憑證IC卡。
- 國稅局明確指出,查詢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如銀行、雇主)申報內容歸戶,若企業有其他來源所得(如投資收益或轉讓資產)未納入憑單,仍需主動申報,否則將依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處罰。
查詢方式與資格細則
納稅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線上查詢,分為自行查詢與委任查詢兩類。自行查詢需使用符合資格的電子憑證,包括營利事業的工商憑證IC卡、獨資合夥組織負責人的自然人憑證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健保卡)。健保卡查詢前須先完成「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否則無法使用。委任查詢則需由代理人於115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完成線上授權,授權後代理人可於4月28日至6月1日間查詢資料。查詢系統會自動歸戶各憑單填發單位(如薪資、利息等)申報的資料,但需注意,此資料係依據各單位申報內容彙整,非最終申報依據。為提升使用體驗,國稅局建議納稅人提前測試憑證功能,並參考稅務入口網「常見問題解答」專區,該區包含操作影片與步驟圖解,例如自然人憑證查詢需確認身分驗證碼正確,健保卡需確保註冊狀態有效。此外,為因應數位轉型趨勢,國稅局近年持續優化系統介面,今年新增多語言支援(含英語與客語),方便外僑及偏鄉企業使用,這項措施已獲多數企業主好評,減少了申報前的諮詢負擔。

資格限制與特殊情境處理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時,有嚴格資格限制。首先,負責人必須於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若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或獨資事業變更負責人,則不適用此查詢方式,需改用工商憑證IC卡。例如,某餐飲業獨資企業於114年10月變更負責人,新負責人無法使用健保卡查詢,須由原負責人持工商憑證操作。健保卡需先申辦「網路服務註冊」,未完成者系統會自動跳過,造成查詢失敗。國稅局強調,此設計旨在防止資料誤用,避免因登記異動導致稅務爭議。另針對常見誤區,如企業已辦理歇業但未更新登記,仍嘗試使用健保卡查詢,系統會顯示「資格不符」錯誤訊息。為協助納稅人,國稅局提供「資格檢核工具」,可在查詢前線上輸入負責人身分證號,即時驗證是否符合條件。此外,機關團體(如學校、社團)因組織特性,需確認其主管機關登記狀態,若屬未完成備案者,需先補辦登記才能使用電子憑證。這些細節已納入114年度申報指引,避免企業因疏忽而影響申報時效。
申報提醒與法律後果警示
所得資料僅為參考依據,納稅人須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例如,企業若透過查詢得知114年度薪資所得為新臺幣500萬元,但實際有100萬元員工福利支出未列帳,則須自行扣除後計算應稅所得,否則將被視為短報。國稅局明確指出,查詢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如銀行、雇主)申報內容歸戶,若企業有其他來源所得(如投資收益或轉讓資產)未納入憑單,仍需主動申報,否則將依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處罰。近年來,因未申報隱匿所得而被查獲的案例增加,例如某科技公司漏報114年海外專利授權收入,經系統比對後補徵稅款加計罰鍰逾千萬元。國稅局提醒,短報或漏報情事除免罰者外,一律依稅法第48條論處,罰款金額為短漏報所得額的20%至50%,且可能影響企業信用評分。為預防風險,建議納稅人於查詢後列印「所得資料摘要表」,並與會計帳冊核對,必要時諮詢專業會計師。此外,國稅局今年推出「申報輔導專線」(02-23113711分機1337),提供即時諮詢,尤其針對首次使用健保卡查詢的中小企業主,提供操作示範影片與簡易手冊,強化納稅人合規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