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三讀通過 民眾可退出健保資料利用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三讀通過 民眾可退出健保資料利用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進一步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及健保資料合理使用。根據民國 111 年憲判第 13 號判決,《個人資料保護法》允許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在資料經過去識別化處理後,用於醫療衛生統計或學術研究,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違反憲法保障隱私權的意旨,應於 3 年內修法。因此,衛福部隨即推動「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立法工作,今日立法通過,使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及管理之規範,從「作業規則層次」提升至「法律位階」。
三讀通過條文共計 27 條,重點包括健全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及管理規範。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公共利益、改善健康不平等等目的為限,且申請不得為商業使用,申請者僅能為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不得含有可識別個人身分,若計劃執行完成,應將結果報告提供給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若於申請日 15 年內使用健保資料衍生產業利益,應提撥一定比率回饋金,納入全民健保基金。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建立健保資料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退出權)機制。施行起 30 天內,衛福部、健保署應停止受理政府、醫院、學術機關使用健保資料,民眾可於 30 天內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若未於期間內退出,視為同意其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但後續民眾仍可請求退出。此舉完善充分告知及事先同意機制,保障資料當事人在該條例生效後一定期間得選擇其健保資料是否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
三讀通過條文亦賦予退出權的例外條款,包含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義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上急迫危險等情況。但僅限政府機關申請利用,且應具體敍明使用目的與必要性、期限及資料運用情形。
若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新台幣 2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自處分送達日起 1 年內,不准其申請,已取得的健保資料應予銷毀。此舉通過立法,旨在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及健保資料合理使用,是落實我國健保資料治理法制化與提高民眾信任的新里程碑。
透過本次立法,可完善健保資料治理法制,強化個資保護、推動健保資料之合理利用,增進全民健康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