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三讀通過 濫用最高罰千萬元
- 立法院於十二月二日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進一步規範健保資料的利用與管理。
- 若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而擅自使用健保資料者,將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自處分送達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 根據條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利用健保資料者,最高可處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的罰鍰;取得資料後應予以銷毀。
- 許多政府單位、醫院以及學術機構經常使用健保資料進行研究工作。
立法院於十二月二日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進一步規範健保資料的利用與管理。該條例明確設定了健保資料的使用機制,並賦予民眾請求退出健保資料使用的權利。根據條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利用健保資料者,最高可處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的罰鍰;取得資料後應予以銷毀。許多政府單位、醫院以及學術機構經常使用健保資料進行研究工作。

由於過去曾有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關於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的規定合於憲法,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的明確規定,因此應於三年內修訂相關法律。行政院於五月通過了「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其中明確指出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時,必須填具申請書並附上詳細的利用計畫,經過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的審查核准。在審查過程中,將邀請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他們的人數不得少於總數的一半,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

條例規定,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不得含有可識別個人身分的信息;若該計劃已成功完成,應將結果報告提交給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此外,於申請日起十五年內使用健保資料衍生出產業利益的,須提撥一定比率回饋金納入全民健保基金。針對民眾退出權的部分,條例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衛福部、健保署公開持有其健保資料時,可以請求停止他人就其健保資料進行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若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而擅自使用健保資料者,將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自處分送達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取得的健保資料也應立即銷毀。此外,考慮到健保資料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對於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健保資料庫設備機房者,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例的通過與實施,有助於進一步保障民眾隱私以及促進健保資料合理合法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