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書記官查獲承包商欠費未報保 一秒扣工程款保障勞工權益
- 屏東市有一家獨資商號長期從事綠化工程業務,由於積欠多年的勞保費、勞退費、健保費以及營業稅等公法債務未繳,經過移送機關自 2011 年起陸續將案件移送至屏東分署進行行政執行。
- 屏東分署透過對義務人名下的存款和租金債權進行強制執行後,依然未能足額受償。
- 此外,義務人名下屬於原住民保留地的不動產經過屏東分署與地方法院共同實施不動產執行程序後,亦無人應買。
屏東市有一家獨資商號長期從事綠化工程業務,由於積欠多年的勞保費、勞退費、健保費以及營業稅等公法債務未繳,經過移送機關自 2011 年起陸續將案件移送至屏東分署進行行政執行。屏東分署透過對義務人名下的存款和租金債權進行強制執行後,依然未能足額受償。此外,義務人名下屬於原住民保留地的不動產經過屏東分署與地方法院共同實施不動產執行程序後,亦無人應買。

令人關注的是,在義務人有欠民間私法債務的情況下,一名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就義務人對電信公司的每月 14000 元租金債權進行強制執行。法院遂將此案件轉交屏東分署進行合併執行。在書記官的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商號仍在營業中。經過不懈努力,通過網路搜尋後得知該商號自 2023 年初起陸續承包了多筆總計達 300 萬元的公家工程。
令人驚訝的是,在這些項目中取得龐大利潤之後,義務人卻罔顧員工權益,未為其繳納應有的勞工保險和健保費用。書記官立即發文執行扣押工程款,在不到一周時間內,義務人攜帶現金到分署一次繳清了 74 萬餘元。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與「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投保單位(雇主)有責任為受雇員工投保勞保和健保,並按時足額繳納應負擔的相關費用。如果投保單位積欠勞健保費用且經通知逾期仍未清繳,主管機關將檢具相關資料移送至執行分署執行義務人的財產。若投保單位無財力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則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規定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屏東分署強調,投保單位必須履行為受雇員工投保勞保和健保的義務,並按時足額繳納相關費用,以落實行政院提出的「五打七安」工安政策。若義務人遇到經濟困難無法一次清償欠稅費罰款,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影響自身及勞工權益。
屏東市一家獨資商號因長期積欠勞保、健保和營業稅等公法債務而被移送至屏東分署進行行政執行。經過多次努力追討,最終在書記官的積極執行下成功扣押了義務人的工程款,確保了勞工權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