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4萬點證交稅撥補健保引爭議 財政學者批動搖財政紀律
- 證交稅與健保費本質迥異 財政體系根基動搖 證交稅作為政府普通基金收入,依據《預算法》應納入國庫統籌調度,用於維持整體政務運作彈性,例如公共建設、社會福利等跨領域支出。
- 法理依據堅實 財政紀律法明令禁止以稅補費 《財政紀律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於制定或修正法規時,不得以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加以保障,亦不得將既有政府收入透過設立基金方式予以專款專用。
- 近期台股突破4萬點大關,交易量創歷史新高,證交稅收入豐沛湧入國庫,引發政壇討論是否應將此筆「意外之財」撥補財務吃緊的全民健保。
- 政大財政學系教授陳國樑嚴正指出,此議不僅混淆稅與費本質,更將動搖國家財政紀律根基。
近期台股突破4萬點大關,交易量創歷史新高,證交稅收入豐沛湧入國庫,引發政壇討論是否應將此筆「意外之財」撥補財務吃緊的全民健保。政大財政學系教授陳國樑嚴正指出,此議不僅混淆稅與費本質,更將動搖國家財政紀律根基。何人?政大財政學者及財稅專家;何事?反對以證交稅挹注健保基金;何時?台股4萬點高峰期間;何地?台灣;為何?因證交稅屬普通基金需統籌運用,健保費屬特種基金須專款專用;如何?須依《財政紀律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法調整費率。此舉若成例,將使稅費界線蕩然無存,導致國家財政體系失序,更可能衍生健保費挪用於國防等違法風險。
證交稅與健保費本質迥異 財政體系根基動搖
證交稅作為政府普通基金收入,依據《預算法》應納入國庫統籌調度,用於維持整體政務運作彈性,例如公共建設、社會福利等跨領域支出。反觀全民健保保費則屬特種基金,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明定須專款專用,確保醫療資源分配與財務穩定性。兩者在法理上分屬不同財政體系:普通基金如國庫「總水庫」,可彈性調配;特種基金則如「專屬水道」,僅限特定用途。若強行將證交稅指定撥補健保,等同於打破財政分類原則,使「稅」與「費」界線模糊。例如,未來是否可將健保費挪用於軍購?此舉將開惡例,導致各項政府收入皆可隨意指定用途,徹底瓦解現代法治國家的財政紀律。陳國樑強調,財政資源配置需嚴守「用途明確」與「程序正義」,而非以「兩全其美」之名行法理之實。近年來多國如德國、日本亦嚴守類似原則,禁止稅收跨基金挪用,以維護財政透明度與公信力。
法理依據堅實 財政紀律法明令禁止以稅補費
《財政紀律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於制定或修正法規時,不得以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加以保障,亦不得將既有政府收入透過設立基金方式予以專款專用。」此條文直指「以證交稅挹注健保」的違法核心。證交稅屬既有普通基金收入,本應保持統籌運用性質,若強行指定用途,即違反該法「不得專款專用」的禁令。更關鍵的是,此舉將牴觸預算完整性原則——政府預算須整體編列、分項審查,而非任意切割收入用途。財政部前主秘曾公開說明,過去曾有地方縣市試圖將地方稅收入指定用於特定社福計畫,均遭中央財政主管機關駁回,理由正是違反《預算法》精神。健保署近年財務精算顯示,2023年健保收支缺口約800億元,但解決之道在於依《健保法》檢討費率,而非「揩國庫油」。若採用此舉,將使政府信用受損,其他社會福利支出恐遭擠壓,甚至引發民間對政府財務管理能力的質疑。
擴大證券所得納入費基 結合社會公平與減稅雙贏
健保財源健全應回歸制度本質,而非尋求法外之途。健保保費由費基(計費基礎)與費率共同決定,目前費基涵蓋薪資、退休金等,但未包含證券交易所得。若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補充保費費基,不僅符合「一點一元」的點值公平原則,更能有效擴大稅基。例如,2023年台股交易量達150兆新台幣,若將其中10%的投資利潤納入費基,可挹注約1500億元,足以調降一般保費費率3-5個百分點,減輕受薪階級負擔。此舉更符合社會正義——長期將台股視為「提款機」的外資,獲利後回饋社會,而非由全民健保獨力承擔。衛福部長石崇良任內曾推動「擴大補充保費費基」與「開徵酒類健康捐」,但後續因政策協調未竟全功。陳國樑指出,此改革方案已具法理基礎:《健保法》第10條明訂得調整費基範圍,且國際實例如新加坡亦將資本利得納入醫療基金。若能落實此舉,既能避免違法挪用證交稅,又能提升健保財務永續性,更可強化外資對台灣投資環境的信任。當下關鍵在於政府能否跳脫「短期解困」思維,以制度創新解決財務結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