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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宣佈健保罰鍰規定不符比例原則

星際溫度計2026-02-06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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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法庭宣佈健保罰鍰規定不符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宣佈健保罰鍰規定不符比例原則

聲請人陳冠均,原為全晟土木包工業(後更名冠育土木包工業)的代表,因涉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範而提出聲請。該案緣由是根據健保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非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需計收補充保險費,聲請人被指為扣費義務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通知其限期補繳相關費用,但逾限仍未繳納。根據健保法第 85 條規定,健保署對此罰處應扣繳金額的 3 倍罰鍰。聲請人不服該裁罰,經多次行政救濟後,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健保法第 85 條等規定牴觸憲法,因而提起規範性憲法審查。

根據憲法法庭的判決主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規定中將罰鍰與應扣繳補充保險費金額直接掛勾,並設置固定倍數罰鍰,這種做法可能導致個案處罰過苛,情輕法重。此種方式不符比例原則,亦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相關機關應在判決公告日起兩年內修訂相關規定;在此期間,若適用該規定顯然過苛,相關機關及法院可依本判決意旨處理。

判決理由指出,健保法第 31 條明定非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需計收補充保險費,並由扣費義務人在給付時扣除。健保署設有系爭規定以處罰未履行扣費義務的行為。透過所得給付端扣繳保費,不僅能減少人力、物力成本,還有助於確保正確繳納保費及增強財源的公平性。然而,僅將罰鍰金額定為應扣繳金額的一倍或三倍,未考慮個案違規的具體情況和輕重,此方式可能導致處罰過苛。

因此,判決認為系爭規定不符比例原則,並建議相關機關限期修訂;在此期間,若適用該規定顯然過苛,相關機關及法院可依本判決意旨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