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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健保法扣費義務遭3倍罰鍰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故事拆解者2026-02-06 11:09
2/6 (五)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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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健保法扣費義務遭三倍罰鍰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

違健保法扣費義務遭三倍罰鍰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

憲法法庭就「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作出今年第2號判決。記者王宏舜/攝影

全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冠均於 2017 年分別發給 3 名工人薪資 59 萬、63 萬及 39 萬元,此金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範圍內。根據規定,應計收補充保險費並由扣費義務人(即陳冠均)在給薪時先行扣除,隨後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納。由於陳冠均未履行此義務,被裁處三倍罰鍰。

陳冠均不服此裁決,先後提出審議、提訴願和行政訴訟,但都遭駁回。之後他轉而聲請法規範憪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判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部分違憲。法庭指出,以應扣繳的補充保險費金額作為計算罰鍰的唯一標準,並處三倍固定倍數罰鍰,可能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違反責罰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侵犯人民財產權。

相關機關需在兩年內修正法規。若在此期間仍適用該規定且情況顯然過苛,法院應依照判決意旨處理。這是憲法法庭在今年作出的第二號判決。

此前,由於在野立委前年修正憪法訴訟法時導致程序停擺,憪法法庭去年 12 月排除了三位大法官,最終由五位大法官評議並認為組成不合法的大法官仍缺席。陳冠均指稱,按照健保法第 31 條規定,「扣費義務人」若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需先行墊付給行政機關,這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其金錢所有權並使其負擔其他責任,認為此規定侵害財產權。

憪法法庭審查的客體為健保法第 85 條,內容是「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