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3倍罰鍰被判違憲三大法官質疑效力主張合憲

近日,憲法法庭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的相關規定作出判決,宣佈該法條部分違憅。根據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對於違反扣費義務且未於限定期限內補繳者,將處以應扣金額 3 倍的罰鍰。然而,此項裁罰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過於嚴厲,違背了「處罰與違規程度相當」的原則,侵犯人民財產權。
憲法法庭共有五位法官評議此案,但未參與評議的三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和朱富美則提出不同意法律意見書。他們質疑此次裁決不具有效力,主張此判決僅依抽象臆測便輕率宣佈法律違憅,違反了比例原則,損害了憲法審判制度的公信力。
本案中,聲請人陳冠均為全晟土木包工業的一名雇主,他認為健保法要求雇主、給付者代扣、代墊、代繳工人補充保費,甚至沒繳要罰到 3 倍,這在實質上是將本來不應由給付者負擔的費用與風險強加在其身上。陳冠均認為這種規定嚴重侵害了其財產權,並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憲法法庭指出,健保法第 85 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會導致處罰過重,因此判定該法條部分違憅,要求相關機關須於 2 年內修訂。在新法律未生效前,若個案顯然過苛,相關機構應按照此次判決的意旨辦理。
然而,未參與評議的三名大法官則認為,這項裁決僅由五位大法官作出,違反了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從而缺乏審判權基礎。他們指出,有關補充保費制度早已於司法院釋字第 673 號解釋中被認定為合憅,這次的審查標的涉及制度性與法理性爭議,應保持一致性的憲法評價,不應該受理此案。
三名大法官認為,未繳補充保費的罰鍰屬於「漏費處罰」範疇,其根據違規程度分倍數計算,具有遞進性和罰責對應關係。此外,補充保費制度本身設有單次扣取上限、起扣下限及弱勢豁免等多重限制,實際上並非無上限罰鍰。因此,他們批評此次判決僅憑抽象臆測便輕率宣佈法律違憅,違反了比例原則的要求,損害了憲法審判制度的公信力。
總之,此次裁決在修訂健保法第 85 條時,將為相關機構提供指導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