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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健保扣費義務處固定倍數罰鍰違憲

影子製造所2026-02-06 23:00
違反健保扣費義務處固定倍數罰鍰違憲

針對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中的扣費義務而處以固定倍數罰鍰的規定,憲法法庭於 2026 年 2 月 6 日作出第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認為此項規定違憲。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對違反扣費義務者,按照應扣繳的補充保險費金額來計算罰鍰金額,並處以固定倍數罰鍰,這種做法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的情況,不符合責罰相當原則,因此被判違憲。相關機關被要求在兩年內重新審查並修正這項法律。

案例中,某土木包工業者因給付三名兼職員工薪資,而該薪資所得被認定為「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因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通知業者限期補繳補充保險費。由於業者未於期限內完成繳款,該署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規定,以三倍罰鍰的形式對其處罰。工業者不服此裁決,認為法律規定扣費義務人需先行扣繳補充保險費,並在不及時扣費時自行墊繳,這違反了比例原則,侵犯了人民的財產權。此外,扣費義務人的違法行為僅是單純未履行協力性的作為義務而非本身的納稅義務,以應扣繳金額為唯一基準並按固定倍數計算罰鍰,與達成目的之間沒有實質關聯性,因此應該被視為違憲。

憪法法庭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的規定設定了違反扣費義務後僅能依照應扣繳金額進行一倍或三倍罰鍰,且未設定罰鍰的合理最高額限制或其他調節機制,這樣可能會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的情況發生,違背了比例原則和憲法第 23 條所規定的比例原則與人民財產權保障之精神。因此,相關機關需在判決公告之日起兩年內重新審查並修正這項法律。

在此期間,有關機關及法院在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時,如遇顯然過苛的情況,仍可根據個案違規情形酌情裁定適當的罰鍰金額,不受固定倍數罰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