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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宣判健保扣費罰鍰過苛違憲相關機關須修法

紙船觀星者2026-02-07 15:10
2/7 (六)AI
AI 摘要
  • 然而,憲法法庭認為這項規定未考慮個案違規的嚴重性及補救情況等因素,可能導致「情輕法重」的過度處罰,違反比例原則與責罰相當原則。
  • 憲法法庭今日宣佈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針對「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作出裁定,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關於扣費處罰的規定部分違憲。
  • 根據該法第 85 條,若扣費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保險人可限期令其補繳並按應扣繳金額處 1 倍之罰鍰;逾期不繳者再處 3 倍罰鍰。

憲法法庭今日宣佈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針對「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作出裁定,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關於扣費處罰的規定部分違憲。根據該法第 85 條,若扣費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保險人可限期令其補繳並按應扣繳金額處 1 倍之罰鍰;逾期不繳者再處 3 倍罰鍰。然而,憲法法庭認為這項規定未考慮個案違規的嚴重性及補救情況等因素,可能導致「情輕法重」的過度處罰,違反比例原則與責罰相當原則。

快新聞/憲法法庭今年第2號釋憲案宣判 健保扣費罰鍰被判過苛違憲 

本案聲請人為陳姓土木包工業者,在 106 年度未能為 3 名應投保全民健保的員工扣繳相應費用,被健保署按未扣繳金額處以 3 倍罰鍰共計 9 萬 3 千元。陳先生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後仍遭駡回,隨即提出憲法審查申請。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機關為確保全民健保財源並促進公平負擔,設計了由所得給付端扣繳補充保險費的制度。然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僅以應扣繳金額作為唯一裁罰基準,未考慮違規行為的可歸責性、違規情節輕重、逾期時間長短及補正情況等因素,且缺乏彈性空間或設置合理上限,可能導致不合理的過度處罰。

憲法法庭強調,行政罰涉及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與責罰相當原則。對於僅負協力性扣費義務而非實質保費繳納義務人的扣費義務人,若一律依高額保費金額倍數裁罰,無法因應個案差異,已逾合理必要程度,因此在此範圍內「違憲」。

判決要求相關機關須在 2 年內修正法規。修法前,主管機關及法院對於認定處罰顯然過苛的個案,可依情節酌減罰鍰金額,不受現行 1 倍或 3 倍固定倍數限制。至於陳姓土木包工業者的其他聲請,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本判決由大法官蔡彩貞主筆,呂太郎提出協同意見書,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均加入協同意見書。此次判決有助於完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的執行情形,促進社會公平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