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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意味著退出權只適用於「研究機構等第三方」,而不適用於「行政機關」,導致退出權淪為形式存在。
-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指出,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違憲,要求政府於三年內修法。
- 現行《全民健保資料管理條例》已於 12 月 2 日三讀通過,版本雖納入「退出權」,但設置了許多限制條件。
- 第 19 條賦予人民退出權,本應作為民眾控制個資的最後一道防線。
全民健保資料長年供學術機構使用,但未經民眾事先同意,引發隱私權疑慮。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指出,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違憲,要求政府於三年內修法。現行《全民健保資料管理條例》已於 12 月 2 日三讀通過,版本雖納入「退出權」,但設置了許多限制條件。
根據憲法法庭判決,現行法律在個資保護監督機制、法律保留原則和民眾退出權方面存在問題。2012 年,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因健保資料二次利用提起訴訟,雖於 2017 年敗訴定讞,但同年年底再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022 年 8 月,憲法法庭第 13 號判決認定,健保署在辦理全民健保之外目的,將健保資料提供給第三人之二次利用行為違,要求政府三年內修正相關規範。
政院版「全民健保資料管理條例」經黨團協商後通過。雖然版本內容加入「退出權」,但設置了許多限定條件,使得民眾的權利受到限制。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周冠汝指出,協商後版本將第 10 條及第 19 條混為一談,第 10 條原本設計為行政機關可依「法定職權」或「明確的其他法律」向健保署申請資料使用,但必須提出法律依據與安全規範。然而,協商後卻刪除「其他法律」,僅留下法定職權,造成使用範圍過度擴張。
第 19 條賦予人民退出權,本應作為民眾控制個資的最後一道防線。協商後版本規定,只要行政機關以法定職權申請且通過,即便人民已申請退出,其資料仍須被提供。這意味著退出權只適用於「研究機構等第三方」,而不適用於「行政機關」,導致退出權淪為形式存在。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指出,政府若要採用退出制,法律必須明確何種情況不得退出、如何行使退出以及若不退出資料將如何被使用。現行法規只做到一半,且大量以「授權機關另訂」方式管理,明確性嚴重不足。
滕西華進一步指出,協商後版本比原本更嚴峻。原版本至少列出限制如國家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等,而協商後則改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權所需」即可,大幅放寬公務機關使用範圍。她以役政單位調閱逃兵資料為例,若在退出權受限的情況下,民眾將無力拒絕,風險極高。
總之,《全民健保資料管理條例》修法雖有進步,但在退用權和法律保留原則方面仍有不足,需進一步完善以保護民眾隱私權。










